发布者:何昌蔚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08日 1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商贸公司
法定代表人: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蔚,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军
审理经过: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吴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吴某军除公告外的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丰某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货款共计人民币68616元;2、本案涉诉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在经营汽车保养、维修期间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不定期为被告供应车辆润滑油;但被告在后期经营中,因资金周转困难,欠原告润滑油货款共计68616元未支付,且被告于2019年7月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短期内归还该款,但被告言而无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自出具该“欠条”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起诉要求实现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经营汽车保养、维修期间与原告协商,由原告不定期为被告供应车辆润滑油。但被告在后期经营中,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其内容为“因本人已买到四川省谷某某贸有限公司的润滑油,但未支付(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的相应货款,现经结算,本人现欠到四川省谷某某贸有限公司该时间段润滑油货款共计人民币68616元(大写陆万捌仟陆佰壹拾陆),该款于年月日前付清。如延期支付,本人自愿以该欠款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二支付利息。此条!欠款人:吴某军,身份证号513025197708××××,联系电话159××××8802”。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实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无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交了给被告售货的销售单。双方经过结算后,被告给原告立下欠条,欠到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相应货款68616元。因此,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该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各自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供货的合同义务。虽然被告没有承诺该货款何时支付,被告立下欠条后,原告随时都可以主张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被告没有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立即给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8616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军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四川省谷某某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616元。
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16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