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何昌蔚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7日 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曾用名王X某,男,1981年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龙陵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苏XX,男,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龙陵县看守所。
指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XX、王X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云05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王X以不知道包裹里有毒品、其来瑞丽是帮苏XX开车、其手机号码与138××××0571没有通过话、快递单系其主动提供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苏XX、王X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5刑初6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