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静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20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诉称:陈某、魏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陈某婚前位于武昌区楚材小区第二期某栋二区某单元某层3室房屋。2016年1月,魏某以所住房屋楼层高不方便为由,卖掉了该房屋,并用所得房款450000元购买了位于武昌区白沙洲街倒口湖地区长江紫都三期B2地块第3【幢】【座】某单元某层某号房,建筑面积共29.29平方米,总金额328981元,其中首付178981元,其余150000元承诺办理按揭贷款。xxx年xxx月xxx日,陈某、魏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武昌区白沙洲街倒口湖地区长江紫都三期B2地块第某【幢】【座】某单元某层14号房归陈某所有,此房房贷由魏某偿还。但魏某未办理按揭贷款并拒不支付其余150000元的购房款。陈某认为,魏某卖掉陈某婚前房屋,所得房款450000元另购涉案房屋仅支付了320000余元,已从中得到了100000余元的差价,双方离婚协议已体现了对魏某的照顾,魏某理应履行支付其余150000元的购房款,请求判令:一、确认武昌区白沙洲街倒口湖地区长江紫都三期B2地块第某【幢】【座】某单元某层14号房归陈某所有;二、魏某支付陈某房屋购房款15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魏某承担。
被告魏某辩称:离婚协议书是我受到胁迫才签的,应属无效;武昌区白沙洲街倒口湖地区长江紫都某期B2地块第某【幢】某【座】某单元某层某号房虽然是用卖掉陈某婚前房屋所得款项购买的,但陈某承诺过该房归双方共同所有;未办理按揭贷款是因为陈某要求我一次性将按揭贷款150000元付清,我不同意;陈某打碎我的玉手镯并动手打伤我,承诺赔偿我50000元,该50000元应从150000元的购房款中抵扣。
一、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街倒口湖地区长江紫都三期B2地块第某【幢】【座】某单元某层14号房屋归原告陈某所有;
二、被告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上述房屋的购房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元(已减半),由被告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财政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银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