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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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帮助原告追回欠款十五万余元

发布者:王静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27日 10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1979元及利息51672.86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15年6月2日至9月1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支付了一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2月3日,经过原、被告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金额为151979元,借期四个月,月利率3%,到期后本息一并还清,逾期利息为月利率6%。后被告并未依照上述借条的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刘X未到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XX银行跨行实时转账业务回单等证据,经庭审审核,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在2015年6月2日至9月1日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支付了一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2月3日,经过原、被告双方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现收到李X以银行转账借出的151979(壹拾伍万壹仟玖佰柒拾玖元整)。借期肆个月,月利息3%,2016年6月3日到期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息6%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借款人:刘X,XX市XX区XX村X号X楼X号,身份证:”,被告在该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捺手印予以确认。被告出具该借条之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款项。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X向原告李X借款的事实有借条、XX银行跨行实时转账业务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被告刘X应当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借期利率为年利率36%(月利率3%),逾期利率为年利率72%(月利率6%),均超过了年利率24%,故对于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7月3日之间的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5197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17个月为51672.86元(151979×0.24÷12×17)。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1979元及利息51672.86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X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偿还借款本金151979元;

二、被告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支付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的利息51672.86元。

王静律师,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经济学学士学位,武汉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法官、检察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