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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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武汉市黄陂爱民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4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郑X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黄陂爱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7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X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郑X与爱民医院之间劳动关系无效,适用法律错误。2.原判决未支持郑X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拖欠工资赔偿金、加班工资及赔偿金、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退还工作服押金等诉讼请求,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郑X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爱民医院与郑X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有效。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故劳动者的说明义务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定附随义务。因此,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履行与劳动者工作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说明义务。本案中,主治医师资格证关系到郑X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资格等关键问题,是爱民医院录用其为主治医师的必要条件,郑X故意提供虚假的主治医师资格证与爱民医院建立劳动关系,其行为构成欺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郑X采取欺诈行为使爱民医院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其建立的劳动关系,应为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郑X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有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郑X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故劳动合同因欺诈被确认无效后,法律仅仅惩罚欺诈所得,对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应当予以保护,所以根据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原判决已支持了郑X该项诉讼请求。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为劳动者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无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基于合法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原判决未支持郑X该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郑X主张的加班费及退还服装押金的问题。关于加班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郑X提交的《黄陂卫校附属医院排班表》并非原件,质证时爱民医院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排班表无具体年份显示,无法证明加班的具体时间,故原判决未采信该证据并无不当。关于退还服装押金问题,因郑X未能提交押金收条以及退还服装的凭据,原判决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另,郑X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因其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故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郑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郑X的再审申请。

王静律师,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经济学学士学位,武汉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法官、检察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