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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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XX公司与王XX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王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武汉市XX公司因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XX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王静律师,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经济学学士学位,武汉市律师协会会员,具有法官、检察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