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杰民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09日 8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牛某与被告何某于 1986年 8月30日在父母包办的情况下在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时,原告年龄尚小,婚后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古怪,有酗酒习性,最让原告难 以忍受的是,被告动辄就对原告拳打脚踢,经常打原告的头部。2000年秋天,被告用一木板朝原告的头部敲打,原告处于本能的反应用胳膊一挡,原告的胳膊被 打成骨折,至今留下残疾。这样的暴力是经常性的。为此原告曾喝毒药自杀,因及时送到医院而被抢救过来。被告还经常殴打孩子。为此原告与被告现已经分居。
被告辩称,1、其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有三十年的夫妻感情,育有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夫 妻感情很好。2、原告所述2000年胳膊骨折是被告所为不属实,实际情况是原告带着次女外出过火车道时,栏杆提前放下被栏杆所砸。3、原告喝毒药,是因家 庭琐事一时冲动。原告在住院期间,被告及其家人一直在医院照料。
律师接受委托后整理案情提起上诉,因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其夫妻感情,无婚姻基础,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为此夫妻现已分居至今,无和好可能,夫妻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二十多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是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理解和沟通,未能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所致,只要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以夫妻感情为重,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和好愿望,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
12年 (优于80.39%的律师)
60次 (优于97.59%的律师)
34次 (优于97.54%的律师)
39100分 (优于98.82%的律师)
一天内
95篇 (优于98.6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