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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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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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呼气检测为134mg/ml,血检为214mg/ml.辩护成功辩护证据不足不起诉。

发布者:李杰民律师 时间:2025年12月18日 2190人看过 举报

2025-12-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杨某于2020年12月31日驾车被查,辅警带领杨某抽血,邯郸市XX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1月1日作出邯XX2021毒鉴字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年1月19日公安机关送达给杨XX司法鉴定意见书,2021年1月22日杨XX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至今都没有答复。


律师接受委托、去检察机关阅卷后,提出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提出血液后应当当场封存,并且低温保存,从卷宗看并没有当场封存,低温保存的证据。因此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杨XX醉酒驾驶定罪的依据。

其次,公安机关在2021年1月1日作出邯市XX2021毒鉴字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告知(书面)杨X,然后公安机关却在2021年1月19日将司法鉴定意见书送达给杨X,因公安机关没有在5日内送达鉴定意见复印件及 就无法核实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更无从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鉴定意见无效。

第三,杨X于2021年1月22日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至今都没有答复。因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不合法,且从卷宗看没有证据显示血样在低温情况下保存。

第四,公安机关在查获时,均系辅警执法,在将血样送往鉴定机构鉴定时,均系辅警,并没有2名正式民警。根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执法时,送检过程应当有2名正式民警且应当全程录像。从卷宗看,并没有2名正式民警也没有全程录像。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证据关系杨x定罪量刑关键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该证据应当依法排除,所以,公安机关起诉杨x涉嫌危险驾驶罪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

2023年6月7日,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法律意见,做出证据不足不起决定。

建议:如果您涉嫌危险驾驶罪,您一定要在案件到检察机关后,及时委托专业醉驾刑事辩护律师,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看守所特约监督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1130420********6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