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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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民律师代理卢某危险驾驶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李杰民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53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9月2日23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酒后驾驶某AXXXXX号小型轿车,从某市某酒店出发,沿某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某路转盘东侧约100米处时,被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数值为183mg/100ml。随后,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卢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6.23mg/100ml,已远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法定标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卢某于2023年9月15日被某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本案(案号:(2024)某检刑不诉第XX号)经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24年7月16日正式向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核心焦点在于:卢某的行为虽已触犯刑法,但是否具备免除刑罚的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卢某血液乙醇含量达176.23mg/100ml,客观上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然而,辩护人李杰民律师在介入案件后,经过详细阅卷与会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卢某醉酒驾驶的实际行驶距离较短,且行驶路线处于深夜,车流量较小,对公共安全的现实威胁相对有限;第二,卢某在被查获后,态度端正,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第三,卢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本次行为并未引发任何交通事故,未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综合上述情节,辩护人认为卢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全面、细致的依法审查,充分采纳了辩护人李杰民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卢某确实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但鉴于其实际行驶距离较短,且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认定卢某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对卢某不起诉的决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该院申诉。

 

【律师价值】

李杰民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上,李律师敏锐捕捉到卢某行驶距离短、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细节,确立了“情节轻微、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策略。其次,在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方面,李律师深入剖析案情,结合卢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最后,在客户沟通与危机处理上,李律师积极安抚卢某情绪,指导其配合调查,最终成功促使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优异结果,有效避免了刑事处罚对其个人及家庭的深远影响。

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看守所特约监督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1130420********6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