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9月,被告人龙某以某公司承建的太行高速某项目部超占其位于某地的责任田未补偿为名,驾驶平板卡车载挖掘机到施工现场,用挖掘机挡住炮眼,阻拦施工达7天。经测量,该项目部并未超占其土地。在阻拦施工期间,某村委会干部多次做工作让其不要阻拦国家重点项目施工,但龙某以误工为由,要求补偿误工费用,在向村委会非法索要五千余元后才离开现场。龙某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5万余元。
2018年8月17日,龙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某公司证明、某村委会证明、工程人员情况说明、阻拦施工照片、征迁明白卡、会议记录及银行明细、多名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龙某犯寻衅滋事罪。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龙某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公诉机关认为龙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杰民对案件定性无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龙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第二,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三,龙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第四,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以某项目部超占其土地为名,阻拦国家重点项目施工,并向村委会非法索取财物五千余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关于量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龙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鉴于龙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经社区矫正部门评估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价值】
李杰民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表现。在准确界定案件定性、对寻衅滋事罪无异议的基础上,李律师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情节的挖掘与缓刑的争取上。通过深入沟通,李律师梳理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主观恶性较小等关键从轻处罚事由。庭审中,李律师逻辑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有效说服法庭采纳其从轻处罚及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结果,最大程度降低了刑罚对被告人及家庭的影响,体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李杰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