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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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民律师代理秦某斌敲诈勒索案终止审理

发布者:李杰民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44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1年春节过后,某市某县某镇某村的秦某斌前往某镇某村的某砖厂,向砖厂老板康某庆索要3万元人民币,并声称如果不给钱,就向上级部门举报该砖厂破坏耕地。2011年3月31日,康某庆等人前往秦某斌家中,交给了秦某斌2.5万元人民币。秦某斌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向康某庆保证不再向上级举报砖厂。案发之后,秦某斌已将2.5万元全额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某检察院认为秦某斌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依法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此外,法院查明,该案由某公安局于2011年7月7日对秦某斌正式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15日对秦某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秦某斌收取2.5万元的行为性质,即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二是本案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

针对第一项焦点,秦某斌当庭辩称,其收取的2.5万元并非敲诈勒索所得,而是砖厂方面赔偿其孩子被打伤的经济损失。辩护人李杰民进一步提出辩护意见:首先,秦某斌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案卷中的证人与侦查人员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前后存在矛盾;其次,现有证据无法确切证明涉案2.5万元的真实用途,不能排除该款项系支付给被告人孩子被打伤的经济赔偿的合理怀疑。

针对第二项焦点,辩护人李杰民明确指出,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也在同年,至今已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依法应当终止审理。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斌敲诈被害人钱财2.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该数额对应的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因此其追诉时效期限应为五年。本案某公安局于2011年7月7日对秦某斌立案,同年7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秦某斌没有犯新罪,且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秦某斌存在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因此,辩护人李杰民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期限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综上,经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裁定:本案终止审理。

 

【律师价值】

李杰民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李律师精准捕捉到案件在证据链条上的薄弱环节,指出证人利害关系及笔录矛盾,成功提出款项可能系民事赔偿的合理怀疑,动摇了控方指控基础。更为关键的是,李律师敏锐察觉到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这一程序性阻却事由,通过梳理立案与取保候审的时间节点,依法提出终止审理的辩护意见。该策略直击案件要害,最终被法院全盘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终止审理的有利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杰民律师,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全国看守所特约监督员、邯郸市公安局警风警纪监督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河北睛明律师事务所
1130420********6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