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常乐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安徽XX律师。
被告:郭X,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李XX与被告郭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2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795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1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2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8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经营饲料生意,被告曾长期从原告处采购饲料。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多次以缺乏资金为由从原告处赊欠饲料。后因双方不再进行业务往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始终予以推托。2019年12月1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计拖欠原告饲料款26795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如需通过诉讼解决的,欠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仍未能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原告李XX针对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提交证据为:
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267950元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发票一张,证明原告因委托律师支出律师费8000元的事实,被告在欠条中承诺承担该费用。
被告郭X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16日,郭X为李XX出具欠条一张“欠条本人(欠款人)郭X今欠(饲料款)李XX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柒仟玖佰伍拾元整,小写267950元。违约责任:欠款人未还款,若需通过起诉至法院解决的,欠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欠款人(签字)郭X(捺印)身份证号码:342××××7001……。2019年12月16日”。潜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其后,郭X没有偿还欠款。为此,李XX起诉来院,要求郭X支付货款及利息。
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证据经本院认定佐证在卷。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债务应该清偿。被告郭X欠原告李XX饲料款,有被告郭X为原告李XX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被告郭X应该按照约定偿付欠款,因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李XX可以随时要求被告郭X偿付欠款,因此,原告李XX要求被告郭X支付欠款267950元的理由充足,其主张予以支持。原告李XX要求被告郭X支付利息,因欠条上没有约定,其主张不予支持。律师费的承担双方已有约定,原告李XX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郭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及对原告李XX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判决:
一、被告郭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饲料款267950元;
二、被告郭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XX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69元,减半收取288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05元,由被告郭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