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乐律师
常乐律师
安徽-宿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

发布者:常乐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1日 1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安徽XX律师。

被告:钱XX,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原告张XX诉被告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2月3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2、本案一切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21年9月10日,被告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因原告资金不足,实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给被告20万元。被告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额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始终予以推托,至今未予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诉至法院。

被告钱XX未作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张XX与被告钱XX系朋友。被告于2021年9月10日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后原告因资金不足,以转账方式出借被告200000元,被告于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2021年12月31日前全额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和转账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钱XX向原告张XX借款2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明其真实性。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如数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自逾期之日即2022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案件判决:

被告钱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XX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履行完毕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被告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常乐律师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理论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3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