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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解除合同,租赁款74301.44元

发布者:常乐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1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李XX,男,199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安徽XX律师。

被告:宿州XX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阿尔法产业园商务中XX。

法定代表人:付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安徽XX律师。

原告李XX诉被告宿州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被告宿州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

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74301.44元并支付违约金7430.14元;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30.14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0年9月13日,原、被告双方就全球IP地址租赁和API系统技术咨询服务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8192条海外IP地址供原告使用,服务费用为74301.44元,服务时间自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实际开始时间以合同款项支付到账为准)。被告需在10-15个工作日内交付服务所需资源,每延期一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如延期超过2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除约定的违约金外,被告需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对原告的赔偿。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相关服务费用,但被告迟迟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有效的IP地址。经双方多次沟通,被告同意退款,但至今未将费用返还给原告。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宿州XX公司辩称:

被告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向原告提供了IP地址的资源,但原告利用该地址的资源访问其他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安全系统拦截并拒绝使用被告后续的服务。被告提供的IP地址可以经由互联网正常访问并使用,第三方计算机系统安全拦截的行为被告无法掌握,后续被告向原告进行了更改,但是原告拒绝被告继续向其提供服务。原告诉称被告提供的IP地址不合格,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诉称的延期提供IP地址同样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当然无法证明原告诉称的被告具有违约情况,因而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3日,原告李XX与被告宿州XX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服务项目为对全球IP地址租赁和API系统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不含实施)。服务时间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实际合同开始时间以合同款项支付到账日期为准),服务费用合计74301.44元。服务地点为互联网在线及电话咨询服务(仅工作日及工作时间)。服务质量要求:仅工作日工作时间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响应时间为30分钟内。咨询处理效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原、被告双方还就支付技术咨询与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按照合同约定将服务费74301.44元转入被告宿州XX公司账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就IP地址能否使用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有效的IP地址。经多次与被告方沟通,被告同意退款,但至今未将费用返还给原告,后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工商登记信息、服务协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庭审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原告李XX与被告宿州XX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74301.44元,被告依约定向原告提供了部分IP地址。但在履行过程中,被告所提供的部分IP地址,原告无法使用。对无法使用的原因,原告称所提供的并非有效的IP地址,被告辩称系原告利用该地址访问其他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安全系统拦截所致,但双方均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协商未果,被告同意退款,应视为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违约金诉求,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承担不利后果。因本案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该提供的IP地址不合格的事实,故对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一、解除原告李XX与被告宿州XX公司于2020年9月13日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二、被告宿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XX租赁款74301.44元;

三、驳回原告李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29元,减半收取为1014.5元,由被告宿州XX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乐律师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经济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理论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宿州
  • 执业单位: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413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