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因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要旨: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案号:(2016)苏0115民初575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8日下午,被告张涛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订单内容为将乘客从南瑞集团送至恒大绿洲小区。张涛驾驶苏A×××××号轿车至南瑞集团,接到网约车乘客。17时5分许,张涛驾驶苏A×××××号轿车搭载网约车乘客,沿前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水亭东路丁字路口往南右转弯过程中,遇原告程春颖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清水亭东路由北向南通过该路口,两车碰撞,致程春颖受伤、车辆损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无法查清程春颖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为由,出具宁公交证字[2015]第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苏A×××××号轿车所有人为张涛,行驶证上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该车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原告程春颖受伤后入南京同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颞及额顶硬膜外血肿;左颞脑挫裂伤;右颞骨骨折及冠状缝分离;右额颞顶部头皮血肿;右侧颧弓骨折。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涛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程春颖驾驶的非机动车相撞,张涛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承担交强险,而因被告未将自家车辆用于营运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对被告张涛在营运期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总第246期)
昆明保险律师网交通事故网申波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涛未向保险公司告知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在营运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商业三者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