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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自行纠错行政行为 若正当合法应依法支持

作者:申波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1日分类:裁判规则浏览:220次举报


政府自行纠错行政行为 若正当合法应依法支持

 

裁判规则:

一、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作出颁发林权证及发现错误后履行自我纠错义务的法定职责,其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二、当事人虽因法律救济期限届满等原因,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撤销或者废止行政行为,但却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重开行政程序,对行政行为自行撤销或废止。

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对政府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理过程中,政府机关撤回上诉的,法院依法不予同意,而应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2020)案件来源:湘行终856号

 

案情简介: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临武县政府将争议地划分为四个小班,1号小班地名“韭菜岭(包括神仙岗)”,面积257亩,四至为:东以岭脚、旱土、水田边为界,南以山冲水沟及旱土边为界,西以山脊岭顶倒水为界,北以大冲坪村去深渡村大泥路为界。2号小班地名“火烧岭下部(东北面)”,面积38亩,四至为:东以自然水沟为界,南以围墙为界,西以进大冲坪村公路叉路口向北沿山脊直线至山冲、旱土边为界,北以山冲、旱土边为界。3号小班地名“火烧岭中部”,面积162亩,四至为:东以公路、旱土和山脊为界,南以去大冲石板路为界,西以公路为界,北以山冲、旱土边为界。4号小班地名“火烧岭下部(东南面)”,面积39亩,东以自然水沟为界,南以拱桥、公路为界,西以公路为界,北以围墙为界。1974年7月15日,原湖南省临武县汾市人民法院作出74年协议,原汾市公社横山大队林场与原沙田公社旺田大队大冲坪村(现旺田村七组)就“火烧岭顶”山场的权属达成协议,主要约定:由大冲公社来之路,在××路××路上麻石,直上岭圭,沿岭圭直上岭顶,由岭顶转湾往北垂下沿自然流水沟直下岭脚为止,界东归大冲坪村所有,界西归横山大队所有。1981年12月26日,原汾市公社上乐大队林场与原沙田公社大冲坪村(现旺田村七组)签订1981年划界认定书,该认定书载明“火烧岭顶”山场属原沙田公社大冲坪村(现旺田村七组)所有,四至为:东至火烧岭脚,南至火烧岭顶界点为界,西至狮子吊珍西面山岭脚自然水沟为界,北至本村山林狮子吊珍;备注:以74年协议为准。1982年12月29日,临武县政府向原金江公社旺田大队大冲坪生产队(现旺田村七组)颁发3157号山林证,该证载明:第一栏地名“火烧岭顶”,四至为:东至火烧岭脚为界,南至火烧岭顶界点为界,西至狮子吊口西南岭脚自然水沟为界,北至本村山林狮子吊口为界。1983年4月29日,原金江公社作出31号仲裁,其中第三项内容为:桐油坪、千家冲、韭菜岭东西倒水东面一带归上深渡村管辖,其四至:东以枞木山去大冲公路的拱桥依自然水沟出至蛇氹止;南以去大冲公路枞木山拱桥至叉进大冲坪公路的叉路口止;西从大冲公路叉进大冲坪公路的叉路口起一直对准韭菜岭顶峰,从西南向东北至神仙岗的倒水出至××路为界;东再以蛇氹沿岱头岭脚田边至神仙岗岭脚田边为界;北以进大冲坪大泥路的枞树脚为界。第四项内容为:凡属韭菜岭西面倒水一带至矿水岭归大冲坪营辖。(火烧岭在内)。1983年9月27日,临武县政府向原金江公社深渡大队上深渡生产队(现深渡村五组)颁发3290号山林证,该证载明:第一栏地名“韭菜岭”,四至为:东以枞木山拱桥至叉进大冲坪公路的叉路口,再以蛇氹沿岱头岭脚田边至神仙岗岭脚田边为界;西以从大冲公路叉进大冲坪公路的叉路口起,一直对准韭菜岭顶峰从西南向东北至神仙岗的倒水出至大冲坪的大泥路为界;南以去大冲公路枞木山拱桥至叉进大冲坪公路的叉路口止;北以进大冲坪大泥路的枞树脚为界。1998年3月28日,临武县政府作出1998年处理决定认定:1982年,临武县政府已经向旺田村七组(原沙田公社旺田大队大冲坪村)颁发山林定权证,“火烧岭顶”应属旺田村七组所有。1982年,原临武县山林定权发证办公室将“火烧岭”山场中下部,仲裁给深渡大队,应属深渡村五组(原金江公社深渡大队上深渡生产队)所有。“韭菜岭”山场上的旱土历来由旺田村七组耕作,其旱土及在原旱土上种植的杉林应属旺田村七组所有。1982年,临武县政府将“韭菜岭”山场的山权、林权明确给深渡村,应属上深渡村(现深渡村五组)所有。决定:1.拐点①设在石珠堆上大冲的石板大路的西端与大冲公路的交叉点上;2.拐点②设在××路的交叉点上,从拐点①至拐点②,左边山林属大冲坪村所有,右边山林属上深渡村所有;3.拐点③设在狮子吊岭南面山冲与矮子岭西面的自然水沟的交叉点上,从拐点②至××村所有,右边的山林属上深渡村所有;4.拐点④设在“韭菜岭”顶上,从拐点③扯至拐点④,左边的山林及旱土属大冲坪村所有,右边的山林属上深渡村所有;5.拐点⑤设在××村××村××路的交叉点上,从拐点④由西南向东北沿岭脊至拐点⑤,左边的山林属大冲坪村所有,右边山林属上深渡村所有。旺田村七组不服[1998]2号处理决定,于1998年5月19日向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1998年10月29日作出(1998)临林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认定旺田村七组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判决:驳回旺田村七组的诉讼请求。旺田村七组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9年3月20日作出(1999)郴林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认定旺田村七组的起诉已经失去时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10月23日,临武县政府向深渡村五组颁发B××5号林权证,该证NO3载明:小地名“火烧岭中部”,19小班,面积110亩,四至为:东以公路;南以石板路;西以公路;北至自然水沟。该证NO4载明:小地名“火烧岭下部”,20小班,面积115.6亩,四至为:东至水沟、旱土;南至公路及小冲;西至小冲;北至旱土。该证NO6载明:小地名“菲菜岭、神仙岗”,17小班,面积324.6亩,四至为:东至水田;南至自然水沟、旱土;西至菲菜岭倒水为界;北至小冲。

旺田村七组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2016年7月5日向临武县政府提交《关于“火烧岭”重复发证申请依法如实纠正的报告》《关于纠正“火烧岭、韭菜岭”山岭权属认定的确权申请报告》,提出[1998]2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请求临武县政府纠正对“火烧岭、韭菜岭”山林权属的错误认定,将“火烧岭”山场重新确权归旺田村七组所有。2017年2月24日,深渡村五组向临武县政府提交《关于维护水东镇深渡村委第五组(上渡村)山林土地主权,确保双方安宁的报告》,该报告提出2016年深渡村五组在自己所有的“韭菜岭”山场种树时,旺田村七组村民前来阻工、闹事,请求政府维护B××5号林权证的合法性。此后,临武县政府以争议双方对“火烧岭”、“韭菜岭”(包括神仙岗)的权属一直争议不断,并多次上访为由,决定启动调解程序,并作出处理决定。2017年6月13日,临武县政府作出7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划分为三个小班,重新进行确权。深渡村五组不服7号处理决定向郴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郴州市政府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19号复议决定,认为临武县政府对主要证据的认定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且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决定撤销7号处理决定。旺田村七组不服19号复议决定,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9号复议决定,责令郴州市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该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43号行政判决,认为临武县政府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对争议地重新作出7号处理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19号复议决定撤销7号处理决定正确;判决驳回旺田村七组的诉讼请求。43号行政判决已生效。

2018年10月9日,旺田村七组向临武县政府提交《关于纠正“火烧岭、韭菜岭”山岭权属重新确权的申请报告》,请求:1.撤销31号仲裁部分侵权的行政行为及3290号山林证;2.撤销1998年处理决定及B4300235415林权证;3.依法将“火烧岭、韭菜岭”的山林权属确认归旺田村七组所有。2019年1月9日,临武县政府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协商调解会,进行举证、质证和调解,后协商调解未果。2019年4月12日,临武县政府作出的临政林决字[2019]2号处理决定(以下简称[2019]2号处理决定),认为:一、3157号山林证的填证范围包含“火烧岭”山场;3290号山林证的填证范围包括“韭菜岭”山场的东南面和“火烧岭”山场的下部,对该证所涉的1号小班予以采信,对所涉2、4号小班不予支持;1998年处理决定与12号民事裁定部分矛盾,予以部分认定、部分废止;B4300235415林权证将旺田村七组的旱土和无争议矿水岭登记在内,对于扩大范围登记发证的部分不予采信。二、关于争议地1号小班:31号仲裁、3290号山林证、B4300235415林权证可证明深渡村五组对1号小班有所有权;1998年处理决定过程中,经临武县政府协调,深渡村五组同意将有杉树的地方让给旺田村七组,不再主张权属,对此予以确认。三、关于争议地2、3、4号小班:74年协议、1981年划界认定书、3157号山林证、赠送书可证实,旺田村七组对2、3、4号小班有所有权;虽然31号仲裁将2、4号小班仲裁给深渡村五组,但旺田村七组没有参与此次仲裁,该仲裁对旺田村七组不具有法律效力,对31号仲裁所涉2、4号小班的裁决不予支持。决定:一、废止1998年处理决定关于火烧岭中部的山林权属决定,四至:东以公路、旱土和山脊为界,南以去大冲石板路为界,西以公路为界,北以山冲、旱土边为界(详见附图第3号小班)。二、废止1998年处理决定关于火烧岭下部的山林权属决定,四至:东以自然水沟为界,南以拱桥、公路为界,西以进大冲坪村公路叉路口向北沿山脊直线至山冲、旱地为界,北以山冲、旱土边为界(详见附图第2、4号小班)。三、撤销3290号山林证关于对“火烧岭下部”所涉第2、4号小班的内容,四至:东以自然水沟为界,南以拱桥、公路为界,西以进大冲坪公路叉路口向北沿山脊直线至山冲、旱土边为界,北以山冲、旱土边为界,面积77亩(详见附图第2、4号小班)。四、撤销B××5号林权证中地名火烧岭中部,小班编号19,四至:东以公路,南以石板路,西以公路,北以自然水沟,面积110亩的登记发证内容(详见临武县水东乡林改现场勘界图)。五、撤销B××5号林权证中地名火烧岭下部,小班编号20,四至:东以水沟、旱土,南以公路及小冲,西以小冲,北以旱土,面积115.6亩的登记发证内容(详见临武县水东乡林改现场勘界图)。六、撤销B××5号林权证中地名韭菜岭、神仙岗,小班编号17,四至:东以水田,南以自然水沟、旱土,西以韭菜岭倒水,北以小冲,面积324.6亩范围内,所涉大冲坪村的旱土、水田和无争议矿水岭全部山林,面积67.6亩的登记发证内容(详见临武县水东乡林改现场勘界图)。七、争议地1号小班,地名韭菜岭(含神仙岗),四至:东以岭脚、旱土、水田边为界,南以山冲水沟及旱土边为界,西以山脊岭顶倒水为界,北以大冲坪村去深渡村大泥路为界(详见附图),面积257亩,山权、林权确定归深渡村五组所有。八、争议地2号小班,地名火烧岭下部(东北面),东以自然水沟为界,南以围墙为界,西以进大冲坪村公路叉路口向北沿山脊直线至山冲、旱土边为界,北以山冲、旱土边为界,面积38亩(详见附图),山权、林权确定归旺田村七组所有,此范围内深渡村五组的祖坟维持原状,其保护范围以坟墓外围为限。九、争议地3号小班,地名火烧岭中部,东以公路、旱土和山脊为界,南以去大冲石板路为界,西以公路为界,北以山冲、旱土边为界(详见附图),面积162亩,山权、林权确定归旺田村七组所有,此范围内深渡村五组的祖坟维持原状,其保护范围以坟墓外围为限。十、争议地4号小班,地名火烧岭下部(东南面),东以自然水沟为界,南以拱桥、公路为界,西以公路为界,北以围墙为界,面积39亩(详见附图)。现为矿渣选厂遗留地,整改恢复林地后,山权、林权确认归旺田村七组所有。深渡村五村不服该处理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向郴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郴州市政府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郴政行复决字[2019]46号复议决定(以下简称46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2019]2号处理决定。深渡村五村仍不服,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2019]2号处理决定及46号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临武县政府、郴州市政府负担。

各方均认可3290号山林证包含争议地1、2、4号小班,B4300235415林权证包含争议地1、2、3、4号小班;临武县政府、郴州市政府、旺田村七组均认3157号山林证包含争议地2、3、4号小班;临武县政府在庭审中陈述:B4300235415林权证在登记前进行了公示,旺田村七组对该林权登记未提出异议。1982年4月15日,在临武县政府山林定权发证办公室的主持下,作出了临由裁字第16号仲裁书并制作了附图加以标注。参与16号仲裁的主体是上乐大队和深渡大队,大冲坪村(现旺田村七组)没有参加。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临武县政府临政林决字(2019)2号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撤销郴州市政府郴政行复决字(2019)46号复议决定。旺田村七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深渡村五组的诉讼请求,维持临武县政府[2019]2号处理决定和郴州市政府46号复议决定,或者发回重审。临武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同意旺田村七组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维持临武县政府[2019]2号处理决定和郴州市政府46号复议决定,驳回深渡村五组的诉讼请求。本案二审过程中,临武县政府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以“宣判时全权代理人已表态不予上诉,为了保持前后一致性”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但因本案审理的对象是临武县政府作出的[2019]2号处理决定,是对临武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对于临武县政府的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法院不予准许。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行初1号行政判决;驳回临武县水东镇深渡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申波律师认为,县级人民政府依职权作出的自我纠错行为,如果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合法,则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作出的维持决定,也依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如果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申波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会员,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法律事务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