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机买卖起纠纷 审理六年方定论
裁判规则:
一、合同是否可以解除,要结合在案的全部证据综合评判,除法定及约定情形外,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出发,一般不予解除合同。
二、买卖合同中,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除有相反证据推翻外,应予采纳。
案件来源:(2020)藏民再12号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次仁与农佳乐堆龙分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协议,从该公司购买了型号为CT70-8G挖掘机一台,并支付了395,000元价款。农佳乐公司于当日随机交付了《挖掘机保养手册》《合格证》等。《挖掘机保养手册》中对三包范围及期限均有规定,其中,底架、平台、配重的三包期限为三年或挖掘机运行4500小时;油料、油脂、密封垫、滤芯、滤清器……铲斗、斗齿、销轴、收音机以及其他类似易损部件不予三包。该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曾出现过履带断裂、线路烧毁等问题,农佳乐堆龙分公司对质保范围内的问题进行了维修,次仁也一直在使用挖掘机。2015年3月26日,次仁雇佣的驾驶员在使用涉案挖掘机挖树坑时,挖掘机动力臂一侧的销轴断裂,由于农佳乐堆龙分公司无厂家原装配件,只给次仁在其他商铺购买了非原装配件代替。3月28日,挖掘机另一侧的销轴断裂。同年4月份,次仁将涉案挖掘机放在农佳乐堆龙分公司门口,至今涉案挖掘机仍由农佳乐公司保管。2015年12月7日,农佳乐堆龙分公司注销。
经中院委托,华碧公司于2016年2月2日作出沪华碧[2015]质鉴字第48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涉案挖掘机的动臂油缸两端销轴在制造过程中,因磨削工艺参数控制不当,磨削时形成薄而脆的表面二次马氏体,并产生磨削微裂纹。销轴在使用中受力,在表面裂纹处产生应力集中,裂纹逐步向芯部扩展直至断裂。两根销轴的断裂与表面磨削裂纹存在因果关系,属制造质量缺陷”。涉案挖掘机的铲斗存在加固情况。至起诉之日,次仁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1500元。
次仁向区法院起诉农佳乐分公司、农佳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机款395000元;赔偿损失221500元;鉴定费39500元、律师费21500元、误工损失13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0元,合计562500元。
法院裁判:
经审理,区法院一审判决:农佳乐公司向次仁赔偿损失及误工费30000元、鉴定费39500元,共计69500元;驳回次仁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次仁及农佳乐公司均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次仁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次仁亦不服,向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经审查,市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次仁仍不服,向自治区检察院申请复查,经复查,自治区检察院向高院提出抗诉,高院依法提审,经审理,再审判决:撤销市中院二审民事判决及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农佳乐公司向次仁支付可得利益损失130000元、工人工资损失16000元、律师费21500元,合计167500元;驳回次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申波律师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买卖双方口头订立了买卖合同,买方支付了价款,卖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但卖方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与产品实物不一致,且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给买方造成了损失,所以,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违约责任还未达到买方不能实现合同目而有权解除合同的程度,因此,法院判决本案买卖合同不解除,产品的所有权仍属于买方,但卖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人工工资及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