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应在主张主债权时一并提出 防止担保物权权利落空
裁判规则:
一、担保物权人既可以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如该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担保物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担保物权的普通诉讼程序;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担保物权的普通诉讼程序。
二、在担保物权人以提起普通诉讼程序的方式行使担保物权时,既可以在主债权诉讼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单独以担保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在担保物权人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只要担保物权人后续并未明显不合理地迟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其初始提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时间,就应当认定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间,而不能简单地以后续提起担保物权诉讼的时间作为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的时间。
四、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抵押权只存在行使期间的问题,该行使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相同,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抵押权行使期间只是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参照来计算。
案由:抵押权纠纷
案件来源:(2020)最高法民再110号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12日,赵一与实华房地产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实华房地产公司向赵一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日,实华物业公司(抵押人)与赵一(抵押权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由实华物业公司用建筑面积49820.82平方米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的范围包括赵一依据《抵押借款合同》向实华房地产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等以及赵一为实现抵押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双方于2014年9月12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本案抵押担保的房屋到目前为止共设立了9位抵押权人,赵一为第三顺位抵押权人,抵押担保金额5000万元。实华物业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已于2009年3月由实华物业公司出租给案外人商业大厦公司(租期20年,从2009年3月1日至2029年3月1日)。借款到期后,赵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华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赵一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2017年2月,赵一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向该院申请执行。2017年11月6日,赵一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对抵押担保房屋拍卖,以实现其担保物权,该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赵一的申请。赵一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对实华物业公司的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实华物业公司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赵一对实华物业公司的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实华物业公司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一审判决后,实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于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赵一的诉讼请求。赵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民事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
律师解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申波律师认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其依附于主债权而存在。为了保证抵押权的顺利实现,应当在起诉主债权时一并主张抵押权,以便法院合并审理和判决。
如此,既可以避免多次诉讼,节省诉讼时间和成本;也可以保证尽快实现抵押权,早日结束案件。而本案由于在起诉主债权时未一并主张抵押权,从而造成多次诉讼,既浪费了诉讼时间,也增加了诉讼成本,且造成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也延后。
因此,在民事案件中,诉讼主张和诉讼策略非常重要,这也是检验律师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