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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倾倒污染海洋环境 公益诉讼维护国家人民利益

作者:申波律师时间:2023年11月16日分类:裁判规则浏览:119次举报


违法倾倒污染海洋环境 公益诉讼维护国家人民利益

 

裁判规则:

一、海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因其发生于海上,有关倾废的数量和具体地点等证据难以取得和保存又易于灭失因此,被告怠于或不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的,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系不同法律性质的责任形式,彼此不能互相替代,其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不应因受到行政处罚而免除。

三、垃圾的直接产生单位,负有

合法处置垃圾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其将垃圾运输和处理分包给第三人而解除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处置垃圾,此系双方内部约定,其对外义务并不因此解除因此,垃圾的直接产生单位未尽到监管义务 的,应与其他侵权各方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四、损害后果经有合法资质,评估程序合法,采用科学评估方法作出鉴定意见,而侵权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该鉴定意见应当采信。

五、非法倾废行为侵害了海域周边民众所享有的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


案由:海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案件来源:(2019)琼72民初227号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5日,新世界地产公司与浏源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浏源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系对项目地块进行土石方开挖及建筑垃圾清运等。合同第十条约定浏源公司应在项目红线范围外自行选择符合政府部门规定的地表植被、垃圾及余土的弃置场地处置并承担产生的一切费用。双方并约定工程价款为综合单价40元每立方米,新世界地产公司每月支付浏源公司实际完工量金额的80%。于早前招投标阶段,浏源公司曾向新世界地产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外运土方绝不抛弃在项目周边海域”。

2018年5月13日,浏源公司与中汇公司签订《土石方工程运输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浏源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土石方工程的土方外运和垃圾处置交由中汇公司完成。陈在合同尾部乙方签章一栏作为经办人签字。双方约定由中汇公司搭建临时运输码头,使用船舶运输土石方到国家规定的抛泥区域,保证合法合规。并约定2018年5月25日进场施工,工期90天。合同暂定总价1470万元,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21元/立方米,暂定工程量70万立方米。合同第七条约定,中汇公司于每月25日之前申报工程量,浏源公司于次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的80%。双方并约定浏源公司委派职员严为现场管理代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等事宜。浏源公司负责协调运输车辆保证与运泥船舶作业时间同步,确保足够的土方量。

2018年10月23日起,有市民通过海口市政府12345热线举报海口附近海域有船舶从广场往西1到2公里处向海洋倾倒建筑垃圾,举报达11次之多。2018年11月15日、19日、20日和同年12月14日,永兴检察室通过无人机巡查,均拍摄到有运泥船在临时码头装运建筑垃圾及在附近海域倾倒。视频显示,运泥船驶出不久即开始倾倒,并在约1海里处调头返航,在短时间内将建筑垃圾倾倒完毕。2018年12月1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调查时发现有两艘运泥船在临时码头装运建筑垃圾准备出海,立即将情况反映给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执法大队,并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执法人员在海上当场截获倾废后尚未来得及离开的船只“2322”。根据无人机所拍视频显示,该船当日12:50尚在临时码头装载,但下午13:23即已倾废完毕并被执法人员抓获。2019年7月30日,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2018年12月14日无人机所拍摄的另一倾废船舶进行清晰化鉴定,公安厅以琼公物鉴(影像)字【2019】02号鉴定文书认为倾倒建筑垃圾的船舶“应为2323”。2019年5月13日,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以【2019】001号和【2019】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汇公司和陈各处以10万元罚款。同年11月18日,陈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以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海口海事法院以(2019)琼72行初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陈不服该判决,已提起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中。

2018年7月,中汇公司与陈伪造退塘还林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中汇公司(乙方)与湛江市沙头经合社(甲方)签订《退塘还林土方回填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由中汇公司将项目中所开挖的土方运输回填到湛江市沙头村500亩废弃虾塘中。合同尾部盖有公章,甲方公章上所刻字样为“湛江市沙头村民经济合作社”,“代表签字”栏有“陈”签名字样。乙方一栏加盖中汇公司公章,“代表签字”栏有陈签名。2018年9月,中汇公司向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申请临时靠泊平台临时海域使用权,申请文件载明,建设该临时泊位的目的是将开挖出的建筑垃圾运往湛江市沙头村。2018年9月18日,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批复同意中汇公司的临时用海申请。使用期限从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12月17日。

2019年1月14日,公益诉讼起诉人经与湛江市沙头村民经济合作社社长陈、沙头村村委会副书记黄核实,该2人均表示从未与中汇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合同上所加盖的公章既非该村村委会公章也非该经合社真实公章,陈的签名亦不属实。陈当场签名供鉴定使用。陈表示2014年后其村里再没有退塘还林工程项目了。2018年12月18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向陈调查案涉土方去处时,陈回答“拉到湛江了”。2019年6月28日,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海公司鉴(文检)字【2019】025号《笔迹检验鉴定书》认定检材上“陈”签名字迹与合同书上“陈”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

2019年3月5日,浏源公司作出“关于渣土排放情况的说明”,称其在施工中共计开挖土方约30万立方米。以车次计,该土方的去向分别为:浏源公司自己组织车辆外运至新埠等地4090车,回填于场内11286车,交中汇公司处置约1.5万立方米。新世界地产公司共计向浏源公司支付工程款8925589.68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浏源公司共计开挖30万土方。2019年2月,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在针对案涉倾废事件调查中,经询问车队队长杨及车队司机朱,该2人均表示土方运输车辆满载为15立方米。运输车辆类型分别为陕汽牌的重型自卸货车和斯达-斯太尔牌重型自卸货车。朱并表示车辆加高达20公分。同年3月7日,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监察支队在浏源公司车队负责人杨成的指认下,对案涉土方运输的上述两类十轮卡车分别抽样进行测量,显示车辆满载量为14.9立方米。

中汇公司涉案分包工程的所有主要合同义务的办理,从分包合同的签订、临时泊位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对外委托、海域使用权的申办到倾废船舶的联系、调度,均由陈具体经办。陈接受调查时承认参与案涉建筑垃圾海上运输的船舶共有四艘,分别是“2322”“2323”“2238”和“187”。其中“2322”和“2323”系陈个人所有,因挂靠于珠海市祥航船务有限公司,故船舶登记所有人显示为珠海市祥航船务有限公司和陈共有。截止2018年12月13日,浏源公司分三次共向中汇公司和陈支付工程款184.6万元。分别为:2018年7月18日和9月7日,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向中汇公司支付20万元和78.4万元;2018年12月13日,浏源公司副总经理严通过银行转账付给陈86.2万元。其间,中汇公司将83万元又转支付给了陈。分别为:2018年9月25日中汇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代陈向广州海事法院支付“0066”购船款36.6万元;2018年10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代陈支付“2322”船舶维修款14.4万元;2018年10月10日、10月24日和11月6日,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给陈打款25万元、6万元、1万元。

三被告均未取得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2017年7月,浏源公司在承包的土石方建设工程中,为其负责建筑垃圾处理的分包单位山东鸿博公司也曾经因向海域非法倾废而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审理期间,经从船讯网上检索,从海口临时码头坐标点到海口市政府指定的海洋倾倒区,海上直线距离约为4.6海里即8.5公里;到湛江市沙头村坐标点的海上直线距离约为64.3海里即118.9公里。2019年12月30日,船讯网上显示“2323”当日最大航速约为6节即6海里/小时,普遍航速为4-5节。

起诉前,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华南所对建筑垃圾成分、产生的影响和损害赔偿量化等事项进行鉴定。经鉴定,这些垃圾中含有镉、汞、镍、铅、砷、铜等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入海以后通过迁移扩散作用,汞、镍、铅、砷、铜增量均出现了超出海水水质四类标准的情形。而2017年涉事海域水质总体情况良好。因此,本次倾废行为对海水水质造成了一定影响。同时重金属通过生物富集、食物链传递作用,会对海洋水生环境造成持久影响,会直接改变涉案海域底栖生物原有的栖息环境,局部海域将彻底改变地质环境,大部分底栖物种将被掩埋、覆盖。同时在潮流输送作用影响下悬浮泥沙最大增量会超出海水水质四类标准,且增量浓度大于10mg/L的最大影响面积可以达到9.745平方公里,会对该范围内以底栖生物为主的海洋生物造成不利影响。但评估鉴定对环境损害价值进行量化时,考虑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修复工程完全恢复,故选择虚拟治理成本法进行损害量化核算。即根据所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总量与单位清污成本,结合倾倒区水体类别对应的敏感系数为2,以此量化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为860.064万元。公益诉讼起诉人为此支付鉴定评估费47.5万元。

2019年8月23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正义网上发布公告,督促有关法定机关和组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此产生公告费800元。一个月的公告期满后,因无相关机关和组织起诉,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提起本诉讼。

2019年11月8日,为保证本案后续判决顺利执行,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本院对三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准许其申请,查封陈锶名下位于海口市国贸路47号第14层14D房产一套,查封其船舶“2322”和“2323”,冻结其银行存款共计50273.77元。同时冻结浏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8866.16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中汇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860.064万元,被告陈、浏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令三被告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三被告承担评估费47.5万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法院裁判:

经审理,法院判决:一、被告中汇公司、陈、浏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环境污染损害860.064万元。该款项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二、被告海南中汇公司、陈、浏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中汇公司、陈、浏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向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支付鉴定费47.5万元,公告费800元。

 

律师解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申波律师认为,海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因为发生在海上,往往证明侵权行为及其产生侵权后果的难度更大。且公益诉讼没有某一具体的受害人。所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取证难度更大,其诉讼主张也更难于把握。

而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诉讼主张、证据组织、损害后果鉴定、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精神损害道歉等方面,尽职尽责,完整全面地尽最大努力还原了案件事实。为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本案的审理结果也体现了公益诉讼公益性、经济性、处罚性、教育性的特点,很好地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的统一,值得称赞。

 


申波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会员,系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并购重组法律事务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6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保险理赔、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