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柏律师
黄松柏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0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四川-遂宁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诉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松柏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7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903民初1401号
原告A,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3日,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
被告A,女,汉族,生于1977年1月20日,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
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月15日在蓬溪县X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结婚证遗失,2015年5月4日在遂宁市船山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子A,现读初中,由于原、被告的文化程度差异大,同时双方缺乏了解,认识不到半年就结婚,且由于原告因工作原因2011年被调往乐山工作,被告长期在遂宁市XX上班,双方长期分居且生活上的交流越来越少,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原告遂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A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A辩称,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希望与原告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1月15日在蓬溪县X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结婚证遗失,于2015年5月4日在遂宁市船山区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生育一子A,现读初中,由于原、被告的文化程度差异大,且原告因工作已于2011年被调往乐山上班,被告长期在遂宁市XX上班,双方长期分居,致其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A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中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本院组织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原、被告及婚生子的户籍证明、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手机拍照照片、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1999年1月15日在蓬溪县XX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于2001年9月3日生育一子A甲,现读初中,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为家庭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但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是能够和好夫妻关系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原、被告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A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菁
黄松柏律师。 1.2015年6月,获评遂宁市总工会、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第一届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称号; 2.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920********0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