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松柏,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以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增加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分别于2018年9月1日借款20万元、2018年1月14日借款45万元、2019年3月1日借款10万元、2019年3月14日借款20万元,4次借款共计95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4份,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息1%计算,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给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四份《借条》,且上述《借条》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佐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借贷关系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2019年,被告以案外人赵品均开发建设的位于大英县××镇××花园楼盘××房××幢××单元××楼××号房屋作价220000元抵偿给原告,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品迭与原告的借款,现被告尚欠原告73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原告多次催收后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7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故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某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7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尚欠的借款本金73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8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黄松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