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松柏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0日 5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松柏,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某某向原告陈某支付劳务费4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2月9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至12月,原告陈某等人在被告吕某某承包的新疆某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被告吕某某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尚欠48000元劳务费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被告吕某某口头邀约到其承包的新疆某工地务工,双方形成的劳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陈某已按照被告吕某某的要求完成了劳务工作,被告吕某某应当向原告陈某支付劳务费,但被告吕某某未按照《欠条》约定支付原告陈某等人劳务费,已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劳务费48000元及利息等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陈某支付劳务费4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陈某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吕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