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松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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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黄松柏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1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的尔合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船山刑初A号 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27岁, 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5)第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尔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高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A、辩护人B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的A在遂宁市城区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他人吸食,其中,贩卖给A一次、B三次,2015年2月1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A身上现场扣押毒品海洛因4.5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A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被告人A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自己没有贩卖毒品, 辩护人A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提出:1、被告人不认识字,对公安机关的三次讯问笔录存疑;2、廖某某和A的笔录前后矛盾,真实性无法核实;3、搜查没有相应的笔录、摄像等,证据有瑕疵,综上,请求判处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的A在遂宁市城区先后四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他人吸食,获款人民币160元,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净重4.59克,其中,贩卖给A一次、B三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的A在遂宁市船山区XX附近向廖某某贩卖海洛因,获款人民币30元, 2、2015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的A在遂宁市船山区XX附近向廖某某贩卖海洛因,获款人民币40元, 3、2015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的A在遂宁市船山区XX附近向廖某某贩卖海洛因,获款人民币40元, 4、2015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的A在遂宁市船山区XX附近向B贩卖海洛因,获款人民币50元, 2015年2月1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遂宁市船山区XX挡获被告人A,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经检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经计量,毒品净重4.59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2日立案,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A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挡获经过、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的A抓获经过,以及公安机关在的A的配合下,于2015年2月2日挡获准备向的尔X购买毒品海洛因的吸毒人员廖某某、A, 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的尔X尿检呈阴性,以及廖某某、A尿检呈阳性, 5、扣押清单、照片及称量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的尔X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4.59克, 6、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的A与廖某某、B之间的通话记录, 7、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的A的出生日期,作案时系成年人, (二)证人证言 1、A某证言证实,我一直都要吸食毒品海洛因,大约是在2014年11月份,我遇到也要吸食海洛因的朋友,他说去买毒品,就叫我一起去,他就在胖子那里买海洛因,当时我也买了50元海洛因,我还留了卖海洛因的人的电话号码183XXXX4887,我称呼他为“胖子”,我只要有钱就在胖子那里买海洛因,记的的是,2015年1月27日、30日、2月1日左右的样子,我毒瘾犯了,打电话给胖子,胖子在商务区老电影院公共厕所那里三次分别卖给我30元、40元、40元的海洛因,大概都是几毫克, 2、A证言证实,我是在一个彝族男子那里买的海洛因,我叫他“胖子”,他的电话号码是183XXXX4887,从2014年9月开始,我每隔两天或三天就要在胖子那里买一次海洛因,总共我在胖子那里至少买了40次海洛因,每次都是50元的,2015年2月1日下午4时许,我用我的手机183XXXX5940给胖子打电话,我叫他给我送50元的海洛因,我们在XX公厕旁交易的, (三)被告人的A的供述 1、第一次供述:2015年2月1日晚上,我在遂宁市XX一个游戏厅里面耍,20时左右,警察来了,当时就发现了我放在自己上衣口袋里的海洛因,我是用不同颜色的塑料纸包好的,一共25包,按毒品多少分装成包的大小,最小包里只有很少一点点海洛因,是用来给人试吃的,再大一点的包是卖20、30元,再大点的买50元,还有卖150元,最大的卖300元,我在三年前吸食过海洛因,后面就一直没有吸食了,我知道卖毒品比较赚钱,所以我才去贩卖毒品,我是从2015年1月份开始贩卖海洛因的,大约有三个人在我这里买过海洛因,我刚才已经带你们警察抓了两个,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其中一个我的手机里面存有他的手机号码,名字是乱存的:吗你XX,另一个电话号码是138XXXX6530,这个人看上去岁数要大点,老点那个男子大约在我这里买了4、5次海洛因,“吗你”大约在我这里买了5、6次海洛因,具体情况我记不清楚了,反正是他们要买毒品就给我打电话,我一般都在XX、天上街这一带,我就给他们说地点,他们过来找我,我就从身上把相应金额的海洛因给他们,他们就当场把钱给我, 2、第三次供述:我只卖了两、三天毒品,我将海洛因卖给了2015年2月2日我带警察去抓的那两个人,我用的手机号码是183XXXX4887,我买海洛因是来吸食的, 3、第四次供述:从我身上搜出的海洛因是我自己吃的, (四)辨认笔录 1、辨认人A辨认出了向其贩卖海洛因的的尔X, 2、辨认人A辨认出了向其贩卖海洛因的的尔X, (五)理化鉴定书,证实被告人的A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A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的A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尔X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尔X未贩卖毒品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A第一次在公安机关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购买毒品人员廖某某、A的证言及通话记录相互佐证,故对该辩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的尔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的A的刑期即自2015年2月2日起到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的尔X违法所得人民币160元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海洛因4.59克,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X,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舒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C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
黄松柏律师。 1.2015年6月,获评遂宁市总工会、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第一届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称号; 2.2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遂宁
  • 执业单位: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920********06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