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鼎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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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损失

发布者:钱鼎峰律师 时间:2025年05月20日 4939人看过 举报

2025-05-20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原告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鼎峰,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公司。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某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被告公司无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故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5月某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9386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陶瓷订货和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的工程装修瓷砖供货,工程地点为东港某地,另外还约定了加工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陆续供货,被告用于某地KTV及酒吧的装修。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原告一共向被告提供了瓷砖及其他材料等计243860元,被告于同年8、9月分两次支付3万元、2万元的货款。此后,一直未支付。原告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瓷砖等装修建材,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货款,属于违约,为此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陶瓷订货和加工合同一份、粤强陶瓷定货单若干份、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账一张、证人张和忠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明被告公司尚欠其货款193860元的事实。

被告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因需对某地的酒吧和KTV进行装修,当时酒吧和KTV的负责人某某同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就装修材料瓷砖的供应进行协商,商定由原告公司提供装修所需的瓷砖等材料,并在2017年的7月27日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公司汇款20000元作为定金,2017年8月22日,原告公司提供了价值9720元的地砖。2017年8月26日,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就某地的酒吧和KTV装修材料瓷砖部分的供应同原告公司签订了一份陶瓷订货和加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公司工程装修瓷砖供货,工程地点,东港某地,具体的产品型号如下(略),交货地点,东港某地等。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原告公司又向某地的酒吧和KTV供应十四批次的瓷砖等装修材料计价款234140.2元,其中2017年10月4日的定货单845元没有收货方经办人的签名。在2017年9月5日被告公司通过汇款支付给原告公司货款30000元,但对其他尚欠货款一直予以拖欠,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有双方签订的陶瓷订货和加工合同、陶瓷定货单等证据为凭,被告公司也未提出异议,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应予认定。对于2017年10月4日价值为845元的供货单,因没有经办人的签名,本院对此不予认可,对先期支付的定金应该抵作货款,因此本院确认尚欠货款金额为193015元,被告公司并依法负有支付原告公司货款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公司尚欠货款193015元,并从2020年1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货款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日止。


钱鼎峰律师,祖籍福建连城,具有工科背景,助理工程师,兼具理工科及文科不同的思维模式相互结合的优势。2005年获得司法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9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
1330920********41 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