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鼎峰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6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鼎峰,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
原告朱XX与被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某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鼎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被告归还原告朱XX借款本金225300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朱XX与被告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成为朋友。被告自称在舟山市普陀区某处上班,家在宁波。2019年10月左右,被告以充值币抽奖、提高银行卡额度、买房需要装修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合计借款225300元。2020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分别于某日各向被告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内转账。2020年2月28日,被告向朱XX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朱XX人民币共计225300元(贰拾万伍仟叁佰元整),月利率按照1%计算。”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客户回单、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被告共计向原告朱XX借款22530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上虽未载明借款期限,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返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225300元并按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朱XX借款本金2253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