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钱鼎峰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20日 20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本案,于2018年11月某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鼎峰,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一部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等及辩护人钱鼎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某某等为非法获利,在某地并纠集赌博人员等人以“某”的赌博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期间,为逃避处罚,某某等又纠集赌博人员某某等人在多地以“某”、“某”的赌博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自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某某等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证人等人的证言,电子数据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为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等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某某提出其未纠集赌博人员。其辩护人提出:某某应认定为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等结伙开设赌场,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某某等在审查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二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某某等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