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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鼎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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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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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盗窃罪一审,辩护律师指出未参与预谋盗窃得到法院采纳

发布者:钱鼎峰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6日 3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XX,男,1970年2月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文成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X(法律援助),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79年9月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文成县。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12月被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又因赌博,于2016年5月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XX,男,1978年7月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文成县。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XX(法律援助),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XX,男,1993年2月出生于浙江省文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文成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鼎峰,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XX、陈XX、林XX、蔡XX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将本案中止审理,同年9月11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XX、陈XX、林XX、蔡XX及辩护人周X、刘XX、陈XX、钱鼎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林XX联系被告人林XX、蔡XX、陈XX前往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欲盗窃停泊在沈家门海域的船只后自用。当晚,林XX、林XX、蔡XX、陈XX即前往沈家门街道X厂码头附近海域踩点,物色余某租赁的停泊于该处的一条油船(系三无船舶,价值人民币20.5万元)为盗窃对象。9月25日晚,林XX伙同林XX、蔡XX、陈XX坐小舢板靠近该油船,由陈XX在小舢板上望风,林XX、林XX、蔡XX登上油船。不久,林XX又将事先联系好的开船技术员陈某2、罗某接上油船,陈、罗二人将油船发动后,林XX留下押船,林XX、蔡XX、陈XX坐小舢板返回岸边。事后,林XX与陈某2、罗某将该油船开至瑞安××镇××村附近水域,林XX、蔡XX、陈XX前往接船,并将油船藏匿在该处。同年11月16日早上,余某通过林XX委托他人发布的出售船只的朋友圈信息找到油船并报警,民警分别抓获林XX、林XX、蔡XX、陈XX,油船被追回后亦发还余某。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施某、林某等人的证言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为此,公诉机关认为林XX、陈XX、林XX、蔡XX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同时认为林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本院对林XX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并撤回了对林XX、蔡XX的认罪认罚,同时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林XX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XX辩称:(1)其事先不知道是盗窃船只,等船开回温州后才知道船是盗窃来的。(2)对该船舶的鉴定价值有异议。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指控陈XX参与预谋盗窃船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陈XX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3)陈XX系从犯。(4)陈XX系坦白。

被告人林XX辩称:其事先没有和林XX商量盗窃船只,等船开回温州被海事部门拉走后其才知道船是盗窃来的。

被告人林XX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指控林XX构成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林XX系从犯。(3)林XX系坦白。

被告人蔡XX辩称:其事先没有和林XX商量盗窃船只,等船开回温州十几天后其才知道船是盗窃来的。

被告人蔡XX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指控蔡XX参与预谋盗窃证据不足。(2)蔡XX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X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XX联系被告人林XX、蔡XX、陈XX前往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欲盗窃停泊在沈家门海域的船只后自用的指控。经查,该指控仅有林XX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系孤证,该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陈XX、林XX、蔡XX及其辩护人提出陈XX、林XX、蔡XX参与预谋盗窃船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XX、林XX、蔡XX提出等船开回温州后才知道船是盗窃来的,之前不知道是盗窃船只的辩解。经查,陈XX、林XX、蔡XX均供述,2018年9月24日晚,在林XX告知施某油船老板欠他钱,要将油船开走时,均怀疑林XX是要盗窃船只,且其三人都不会开船,叫他们过来是林XX要偷船,让他们来壮胆的。蔡XX供述林XX用工具将油船门锁撬开,其就知道是盗窃船只,后林XX让其押船时,其就没有答应。林XX供述其在押船回瑞安途中,林XX让其用油漆将船号抹掉,其就完全确定是偷船。上述三被告人在9月24日晚乘坐施某驾驶的小船去察看油船时,均已知道林XX欲盗窃该油船,故三被告人提出的该辩解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XX、林XX、蔡XX的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是被告人林XX以帮忙将船开回温州的名义叫至舟山沈家门,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三被告人事先参与预谋盗窃船只。被盗船只是林XX物色的,开船的技术人员、管船人员和航行路线均是林XX安排的,欲将偷来的船只出售也是林XX决定和实施的,故林XX在本案中起策划、指挥作用,陈XX、林XX、蔡XX均听从林XX的指挥,帮助林XX盗窃船只,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应认定陈XX、林XX、蔡XX系从犯,上述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XX、林XX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陈XX、林XX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后二被告人交代的犯罪事实也系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故陈XX、林XX的行为不构成坦白,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陈XX提出对被盗船舶的鉴定价值有异议的辩解。经查,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涉案的三无钢质运输船进行了价格认定,符合相关规定,陈XX的该辩解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XX结伙被告人陈XX、林XX、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XX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XX、林XX、蔡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陈XX曾因犯罪被判刑,现又重新实施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林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林XX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对林XX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0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止。)

二、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0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止。)

三、被告人林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七月五日起至二0二一年七月四日止。)

四、被告人蔡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九年六月十二日起至二0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止。)

五、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五部予以没收。

钱鼎峰律师,祖籍福建连城,具有工科背景,助理工程师,兼具理工科及文科不同的思维模式相互结合的优势。2005年获得司法资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舟山
  • 执业单位: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920********4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