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桂珍律师
成桂珍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89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河北-承德专职律师执业16年
执业年限16
13785389804

服务地区:河北

咨询我
09:00-21:00

张XX、张X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成桂珍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566人看过 举报

2020-07-22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张XX、张X、张XX、张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4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XX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令五被上诉人共同支付上诉人祖X补偿6.75万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诉讼费由五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滦平县XX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占用上诉人家族张X祖X14座,支付补偿96万元(四份84万元加上12万),张X祖X由四支人构成,分别为爷爷张XX、二爷张XX、三爷张XX(无后代)、四爷张XX(无后代)。上诉人是爷爷张XX这支一员,也就是说本案张X现活在世上的,只有爷爷和二爷这支。而84万元是纯粹的祖X补偿,是已经扣除各被上诉人父母和爷爷奶奶的补偿。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张XX(张XX)与张X形成了收养关系,张X的子女张XX、张XX有权分得补偿款是完全错误的,事实上根本没有收养关系的存在。张XX无权单独领取一份21万补偿,从亲属关系看,张XX是上诉人二爷张XX这支的人,张XX父亲是张X,张X和张X、张X是三兄弟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张XX单独分得四份补偿款中一份的行为是完全错误的,任何人没有认可,只是其他人在一审中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但是上诉人不愿意放弃,理应分得属于自己份额的补偿,不能因为其他人放弃而剥夺上诉人的权利。本案中争议财产不是遗产,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所有张X人的祖X补偿,只要是张X家族人都有权分得,至于自愿放弃,那是个人权利,对于不放弃的人有权主张。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张XX、张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开庭中,张XX、张XX当庭出示了过继原件并提交了复印件,证明张X与张XX之间形成收养关系。同时本案中其他被上诉人以及上诉人父亲张X对收养事实是认可的。上诉人父亲曾经对此纠纷向滦平法院起诉,滦平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后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的最终结果也是驳回上诉。结合这一情形,本案中上诉人提起诉讼的行为和其父亲的行为一致,因此,也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张X、张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上诉中写的张XX是张X的父亲,当时是大家都同意,才签字给钱的。
被上诉人张XX辩称:上诉人的父亲张X坚持不挪坟地,也不坐下商谈,我从石家庄回去后和我的叔叔张X去找他,和他一起商量怎样挪坟地。张X说了几句不挪,要和程家一起挪坟后他就躲掉了,因为矿上盯得紧,我们就采取了自己挪自己坟的方式,矿上给的条件我们都满意,高经理讲你们同意你们就挪,对于张X不挪坟,矿上会在另行安排,谁同意谁签字,最后就形成这样的局面。我们五户没有占用上诉人的经济利益,这是我们和矿上讲的条件。上诉人明知这是挪坟补偿款,不是遗产,所以上诉人没有权利追矿上给我们的补偿款。我们要挪坟地,张X不去,他迷信的说这块地叫车网地,怕把自己轧死,所以不挪祖X也不商谈,他另找了一块坟地,这是不争的事实。对祖X的管理,他们更没有人照看,只管他们的一个坟。上诉人家以前成分高,一直带着成分高的帽子,讲话办事没有权,祖X都是我们这五户在管理,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他们管理自己的坟都勉强,何X管理其他祖X,更谈不上要祖X的补偿款。上诉人是第三代人,面对的是张X第二代,历来如此国家和个人都是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更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谁管谁的父母坟补偿对其他祖X平分合情又合理。一审判决正确合法,上诉人的无理要求三番五次的无理取闹,造成的务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应由上诉人承担。
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五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祖X补偿款6.75万元;2、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所述的张XX与被告所述的张XX系同一人、原告所述的张XX与被告所述的张XX系同一人、原告所述的张XX与被告所述的张XX系同一人、原告所述的张XX与被告所述的张XX系同一人。原告张XX与五被告均系滦平县XX张X家族成员。2013年滦平县伟源矿业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占用张X家族祖X14座,并与部分张X家族成员代表签订了一份迁坟协议,确定了补偿方案,补偿款为84万元,按四份进行分配,每份21万元。原告张XX的爷爷张XX(张XX)这一代人共哥四个,长子张XX(张XX)、次子张XX(张XX)、三子张XX(张XX)、四子张XX(张XX),四人均已去世。其中原告张XX的父亲张X作为张XX(张XX)的儿子分得补偿款21万元;张XX(张XX)的儿子张X、张X分得补偿款21万元;张XX(张XX)无儿女;张XX(张XX)也无亲生儿女,但张XX(张XX)、张XX(张XX)在世时,张XX(张XX)将自己的儿子张X(已去世)过继给了张XX(张XX)为子,所以张X的儿子张XX、张XX分得补偿款21万元;被告张XX(曾用名张XX)的父亲张X(已去世)系张XX(张XX)之子,被告张XX以张X的名义占有迁坟协议四份中的一份,张XX分得补偿款21万元。对于祖X数目及补偿款数额原、被告均无异议。另查明,原告张XX的父亲张X虽未在迁坟协议上签字,但已实际领取了21万元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张XX(张XX)与张X形成了收养关系,张X的子女张XX、张XX有权分得补偿款,故对原告张XX认为张XX(张XX)无子女,张XX、张XX不应分得补偿款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张X、张X、张XX、张XX按迁坟协议分得补偿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张XX要求被告张X、张X、张XX、张XX因不当得利返还补偿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13年滦平县伟源矿业有限公司与张X家族签订了迁坟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张XX单独分得四份补偿款中的一份,迁坟协议上有包括被告张XX、张XX、张X、张X在内的张X家族成员签名确认。原告张XX父亲张X虽然当时没有在迁坟协议上签名确认,但事后原告张XX的父亲张X领取了迁坟协议约定的21万元补偿款,原告张XX父亲张X的行为应认定为对迁坟协议内容的追认,原告张XX也通过诉讼分得了其父亲张X领取的21万元补偿款中的一份。被告张XX单独分得四份补偿款中一份的行为已经得到了该份迁坟协议涉及的张X家族成员的认可,因此,对原告张XX要求被告张XX因不当得利返还补偿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0.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XX、张XX提交证据证明张XX与张X形成收养关系,张XX不认可该收养关系的存在,但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张XX主张张X的子女张XX、张XX不应分得补偿款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13年滦平县伟源矿业有限公司与张X家族签订的迁坟协议约定张XX单独分得四份补偿款中的一份,该协议已经生效。张XX父亲张X已领取了迁坟协议约定的21万元补偿款,其行为应认定为对迁坟协议内容的追认,现张XX再主张张XX应将单独领得的四份补偿款中一份返还的请求,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佐证,故上诉人张XX的该项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也无法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00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成桂珍律师她凭着自己认真负责的态度,细致入微的解答,赢得了同事和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但她清楚地知道,她所做的还远远不够,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承德
  • 执业单位:河北华川(承德县)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820********0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继承、侵权
河北华川(承德县)律师事务所
1130820********03 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继承、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