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吴X1因与被申请人吴X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X1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房屋是石XX夫妻的合法共同财产,因此其拆迁补偿款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遗产范围,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石XX夫妻的合法财产。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诉争纠纷不是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的问题,而是宅基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三、本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吴X1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成桂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