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1、陈X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6)粤0981刑初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8日在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及朱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陈X,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1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附带民事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决相应部分应予维持。上诉人陈XX的上诉请求没有理由,不予支持。但是,原判决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而且,原判决对上诉人陈XX量刑不当,应当撤销原判决相应部分,予以改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二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刑初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定罪部分、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6)粤0981刑初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