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X3、谢X1、谢X2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粤0904刑初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谢X3、谢X1、谢X2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三上诉人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4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对上诉人谢X3、谢X2的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4刑初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谢X1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审法院缴交完毕。)
四、对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冻结上诉人谢X2名下属下坡头村公共账户(账号:605************936)人民币166553.87元予以解除冻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