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邓明毅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X犯贩卖毒品罪、生产假药罪,被告人陈XX、周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粤09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陈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周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缴获毒品氯胺酮2.71克、尼美西XX105.7克、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命242.24克、氯胺酮818.18克、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命202.57克、氯胺酮277.43克、开心粉48.16克、毒资人民币48500元、假“安宫牛黄丸”成某632粒、半成某410粒、6640粒及作案工具一批,依法予以没收,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XX、陈XX、周XX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上诉人马XX、陈XX、周XX提交的上诉状及各辩护人提交的辩护词,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讯问上诉人马XX、陈XX、周XX,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