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莫XX因与被上诉人莫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莫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5)茂南法公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限莫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156000元和违约金46800元给莫XX;
四、驳回莫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82元、保全费2314元,合计8996元,由莫XX负担2240元,由莫XX负担67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82元,由莫XX负担4342元,由莫XX负担2340元;莫XX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996元,其多交2314元本院予以退还,莫XX应负担的2340元,本院不再另行收取,由莫XX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的期限内迳付莫XX。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