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明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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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陈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生产、销售假药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邓明毅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4日 145人看过 举报

2020-06-04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X犯贩卖毒品罪、生产假药罪,被告人陈XX、周X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粤09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马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总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陈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被告人周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缴获毒品氯胺酮2.71克、尼美西泮105.7克、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命242.24克、氯胺酮818.18克、亚甲基双氧甲基安非他命202.57克、氯胺酮277.43克、开心粉48.16克、毒资人民币48500元、假“安宫牛黄丸”成某632粒、半成某410粒、6640粒及作案工具一批,依法予以没收,交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XX、陈XX、周XX均不服,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上诉人马XX、陈XX、周XX提交的上诉状及各辩护人提交的辩护词,审查案件证据材料,讯问上诉人马XX、陈XX、周XX,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902刑初92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邓明毅律师,执业证号14409201410015777,现任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深耕广东茂名法律服务市场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7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1440920********7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