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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身体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李娇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9日 7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强,五指山为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五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乙,男。

  第三人张甲,男。

  第三人杨丙,男。

  第三人曹丁,男。

  原告周甲诉被告某某五建公司(以下简称某五建公司)、第三人朱乙、张甲、杨丙、曹丁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因原告要求对其伤情进行伤残鉴定,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进行鉴定,鉴定工作于2014年9月11日结束。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丽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符旭辉及人民陪审员黄小莲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强、被告某五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娇到庭参加诉讼。因朱乙、张甲、杨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朱乙、张甲、杨丙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合议庭成员符旭辉、黄小莲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合议庭,本院依法另行由审判员梁丽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圆、人民陪审员吴廷君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强、被告某五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娇、第三人朱乙、张甲、杨丙到庭参加诉讼。因曹丁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曹丁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合议庭成员李圆因工作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合议庭,本院另行由审判员黄向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梁丽梅、人民陪审员吴廷君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5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强、被告某五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娇、第三人朱乙、张甲、杨丙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曹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原告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周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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