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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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X与姜XX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丽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金XX与被告姜XX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大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的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姜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XX诉称,2010年9月26日,原告借用被告名义与金XX签订养殖区土地承包转让合同,金XX将其承包养殖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整体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如因政策拆迁,拆迁利益由原告享有。涉案养殖区于2012年5月遭遇政策性拆迁,扣除应缴土地承包费后的补偿款471961元由被告支取,2012年7月14日,被告扣除盖房人工费16000后仅给付原告40万元,余款55916元占有至今,请求被告返还侵占的补偿款55916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姜XX辩称,养殖区土地承包转让合同系其与金XX签订,且转让费亦由其全额支付给金XX,均与原告无关;向原告账户转账40万元系应原告要求向其提供的借款,原告所诉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弟关系,被告与案外人金XX均系北京路街道XX村民。2010年9月26日,被告与金XX签订养殖区土地承包整体转让合同,约定金XX将其承包的北京路街道XX养殖区土地一宗的承包经营权益及地上附着物,整体作价16.5万元转让给被告,自2011年1月1日之后的土地承包费由被告缴纳,合同中还载明“以后如遇有国家或其他单位占用所有赔偿与甲方(金XX)无关,由乙方(姜XX)完全享有拆迁补偿待遇”。
原告主张因其与被告及金XX不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借用被告名义与金XX签订的养殖区土地承包整体转让合同,并提交收条2张,分别载明“收到房屋钱160000元正拾陆万元整金XX2010年9月26日”,“收到房屋尾款5000元整伍仟元整(已付清)金XX2011、11、21号”;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并称转让合同系其与金XX协商签订的,且其于合同签订两三天后以现金形式将16.5万元转让费一次性支付给金XX,但金XX并未向其出具收条。
2012年5月,涉案养殖区因政府征收行为而被拆迁,北京路街道XX村委出具的拆迁补偿对接单载明,金XX(姜XX)户房屋及有关设施补偿数额为458341元,同年6月19日,北京路街道XX村委出具编号为XXX的付款凭证载明,金XX(姜XX)应支拆迁补偿款458341元扣除2011年1月至10月应缴承包费后余额为457386元,被告于同年6月19日从北京路街道XX村委支取。
原告提供的日照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表(节选)显示,被告名下“编织袋吊顶”、“地面砖”拆迁项目应得补偿款合计14575元,原告主张该补偿项目评估时在册,但具体补偿时遗漏,经申报后再次补偿亦由被告支取,应当全额返还,并提交涉案土地建设施工人刘XX出具的收到条及建筑材料收款收据;被告则主张上述2个拆迁物项目系其出资建设,与原告无关。
2012年7月14日,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账户汇款40万元,原告主张该款系被告给付的部分拆迁补偿款;被告则主张该款系应原告的要求而向其提供的借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养殖区土地整体转让合同书、收到条、活期存款账户明细、拆迁补偿对接单、察看情况登记表、价格认定评估表、付款凭证、收到条、建筑材料收款收据、个人业务转账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借用被告名义与金XX签订养殖区土地整体转让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关于合同主体及向原告提供借款的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金XX将其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地上附着物的财产权益整体转让给原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涉案土地被政府征收后,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应当由原告享有并支配,被告占有原告应得拆迁补偿款55961元于法无据,应予返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55916元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放弃利息请求,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XX拆迁补偿款55916元。
如果被告姜XX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元,减半收取599元,由被告姜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丽红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71120141116646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6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