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红律师
刘丽红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30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山东-日照专职律师
18906336708

服务地区:山东

咨询我
08:00-21:59

李XX与朱XX、尚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丽红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282人看过 举报

2020-07-1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X与被告朱XX、尚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XX、尚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及垫付款26257.81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6年10月21日,原告给被告朱XX打工,期间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2017年6月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拖欠原告工资和垫付款共计26257.81元,并约定2017年6月15日之前结清,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案经送达,被告朱XX、尚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26257.81元的事实;证据二、离婚协议打印件一份,该离婚协议由被告朱XX通过其手机号133××××3338的手机号发送至原告代理人189××××6708的手机号上,该协议系两被告自行签订,未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被告朱XX、尚XX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朱XX、尚XX系夫妻,二人于201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经营餐饮行业。2016年10月份原告在被告处打工,因被告公司经营异常,一直拖欠原告工资,被告朱XX于2017年6月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朱XX,日照XX公司法定代表人,从2016年10月21日-2017年5月31日共欠员工李XX工资23667元,欠李XX代垫费用2590.81元,合计欠李XX工资及费用26257.81元,承诺所欠欠款在2017年6月15日之前结清,若到期未结清所欠工资及费用,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并承担诉讼费用。欠款人朱XX,2017年6月9日。”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与被告朱XX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3667元及垫付费用2590.8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原告以双方确认的工资欠条性质的证据起诉,本院可以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不需要先行仲裁。被告对拖欠原告的工资23667元应予支付,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垫付费用2590.81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应通过其他途径处理,本案不予处理。被告朱XX与被告尚XX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经营公司拖欠工资,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工资23667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约定了付款期限,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本院按照年利率6%予以支持,自2017年6月15日起计息至付清时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XX、尚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李XX欠款23667元及利息(以本金23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6月15日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李XX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负担32元,由被告朱XX、尚XX负担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刘丽红律师,现执业于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3711201411166464。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劳...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120********6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山东博特律师事务所
1371120********64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