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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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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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角将他人打伤累犯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4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刘甲在被告人刘乙家门口附近,因妻子邢某被被害人刘乙豢养的狗扑倒一事,与被害人刘乙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刘甲将被害人刘乙殴打致伤,致被害人刘乙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害人刘乙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人刘甲进行赔偿。在家属的帮助下,被告人刘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甲目无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甲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甲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甲在家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判决

被告人刘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嘉惠律师,咨询电话:13622025856(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党员,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秘书,天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东丽区
  • 执业单位: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