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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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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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取得17位当事人信任,索要服务费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8日 23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杨某通过QQ聊天认识海南省儋州市的“强蛋”、“二蛋”(均未在案)等人组成的诈骗团伙,该团伙成员通过微信、QQ等网络聊天工具与不特定男性私聊,以虚构的上门提供性服务、办理贷款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索要保证金、服务费、需要提前支付利息等为借口,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大肆实施诈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组织被告人沈某、冯某、曹某、周某、梁某、袁某等人在重庆市为上述海南诈骗团伙提供微信转账二维码收取并转移诈骗赃款。其中,被告人杨某、沈某、冯某以诈骗所得的5%作为提成,被告人曹某、周某、梁某、袁某收取50元到200元不等的好处费。截至案发,共有田某、周某117名被害人被骗,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0288元。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沈某、冯某组织曹某、周某、梁某、袁某等人,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提供资金支付结算账户为诈骗行为收取并转移赃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七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沈某、冯某、曹某、周某、梁某、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杨某在实施收款、转移钱款时已明知该钱款系电信诈骗所得,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被告人杨某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三、判决

1、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912日起至2020311日止)

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责令被告人杨某、沈某、冯某、曹某、周某、梁某、袁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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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天津-东丽区
  • 执业单位: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