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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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丽区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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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能够办理园内流动餐车的事实,骗取70万

发布者:李嘉惠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3日 5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魏某原系天津市东丽区综合执法大队司机。期间,被告人魏某虚构能够办理东丽区某园内流动餐车的事实,以向被害人索要餐车租金、押金、好处费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等24人现金总计人民币701000元。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某在明知被害人已经报警,在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可视为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于庭审中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李某、霍某、董某被骗的现金,没有被告人书写的收条;被告人魏某收取被害人魏某4的现金,写下的是借条并非收条,应属于民事纠纷,上述四笔均不应计算在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中的意见,经本院审查,被告人魏某收取被害人李某现金的事实有证人赵某1证实,被告人魏某收取被害人魏某4现金的情况与收取其他被害人现金的情况并无不同,且被告人魏某对骗取上述四被害人现金的事实供认不讳,故本院认定被告人魏某骗取被害人李某、霍某、董某、魏某4的事实成立,上述四被害人被骗的金额均应计算在被告人的诈骗数额之中,辩护人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判决

1、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2、责令被告人魏某退缴赃款人民币701000元,赔偿给李桂兰等24名被害人。(具体赔偿明细附后)。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嘉惠律师,咨询电话:13622025856(微信同号)来电可免费解答咨询,党员,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秘书,天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东丽区
  • 执业单位: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