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嘉惠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2日 4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张甲与被害人李甲因债务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张甲纠集被告人张乙及张丙、李乙、孙某、赵某(均另案处理),张丙又纠集庄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当晚21时许,被告人张甲、张乙等人在本市东丽区找到被害人李甲,持镐把对李甲进行殴打,致李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甲左侧颞枕顶部皮下血肿、头部缝合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体表皮下出血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在审理中,被害人李甲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甲、张乙及同案犯孙某、李乙的家属在扣除被害人李甲欠被告人张甲3万元债务的基础上,再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4万元,被害人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二、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甲目无国法,为泄私愤纠集多人持械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被告人张乙被纠集后积极参与斗殴,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甲系纠集者,被告人张乙被纠集后首先和被害人发生厮打,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后果负责,但被告人张乙的作用较张甲小。案发后二被告人均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结合二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对二被告人均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建议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三、判决
1、被告人张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被告人张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随案移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镐把一根及三块,予以没收。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