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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与尹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均平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朱XX与尹XX、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朱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与被告尹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利息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以后每年给付利息并更换借条,至2018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本金为100000元,约定一年内归还利息15000元。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XX。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尹XX辩称,1、借款本金只有50000元,100000元借条是逐年计算利息结转形成的;2、借条上的孙XX名字是尹XX代签的,孙XX不清楚该笔借款;3、借条约定利息15000元是包干利息,即至借款还清止的利息。
孙XX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初,被告尹XX因投资需要向原告朱XX借款,承诺给付利息。2015年3月4日,原告朱XX在个人银行账户内取款130000元,将其中100000元交付被告尹XX,被告尹XX于当日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率。之后,被告每年3月4日按约定给付了利息并更换借条。至2018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本金为100000元,约定给付利息15000元。一年后,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分文XX。
被告尹XX、孙XX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条中孙XX名字系尹XX书写。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借条、银行取款明细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朱XX与被告尹XX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据及银行取款明细为凭,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朱XX已给付借款,被告尹XX未依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债务虽发生于被告尹XX、孙XX婚姻存续期间,但借款额度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所需,借条中孙XX名字亦非本人书写,原告朱XX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产、生活或者基于二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因此不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被告孙XX不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尹XX主张借条系50000元借款逐年计算利息结转形成,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关于借条约定利息15000元,应认定为借期内利息,双方对借款期限存在争议,依交易习惯及之前的惯例可认定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尹XX于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XX借款100000元、利息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朱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被告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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