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涛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4日 1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马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汪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XX支付原告汪XX借款37.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2年4月6日起算至2022年12月31日止按LPR年利率14.8%计算,计41625元,2023年1月1日起发生的本金、利息另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XX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汪XX的陈述,现其主张的37.5万元债务除借款外还包含餐饮服务费,因此本案结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接受餐饮服务后理应及时支付餐饮服务费。原告汪XX就其主张的被告李XX向其借款40万元,已提供借条、转账记录、款项来源证据,同时陈述了借款经过,本院对原告汪XX主张的上述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后被告李XX出具欠条确认结欠37.5万元,原告汪XX陈述《欠条》37.5万元构成为剩余本金28万元+前期利息和5年分期还款利息之和9万元+5000元餐饮费,本院予以采信,相应利息亦未超过法定利率上限。案涉《欠条》明确约定了未能按约分期归还时,原告汪XX有权主张一次性归还,因此,本院对原告汪XX主张被告李XX应一次性归还37.5万元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汪XX主张的利息诉请。根据《欠条》,原被告在确认包含利息在内的37.5万元债务的同时协商由被告李XX分30个月归还欠款,该欠条中未再明确其他利息内容,且原告汪XX自述9万元利息已经包含分期还款5年内的利息,现原告汪XX主张一次性归还欠款的同时还应以37.5万元为基数支付逾期利息,显然与欠条内容不符,亦无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XX应给付原告汪XX借款本息、餐饮费合计37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汪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37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6507
元,由原告汪XX负担579元,被告李XX负担5928元。被告李XX负担部分,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至本院诉讼费用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