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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XX厂与张家港市XX公司、蔡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马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家港市XX厂与张家港市XX公司、蔡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50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XX公司尚结欠张家港市XX厂货款16243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万元。现张家港市XX厂同意由张家港市XX公司、蔡XX共同分期支付如下:2019年8月25日前支付5万元、2019年9月25日前支付5万元、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5万元、2019年11月25日前支付22435.9元,共计支付172435.9元。张家港市XX厂放弃其余违约金、利息等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4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3864元,由张家港市XX公司、蔡XX共同负担并于2019年11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张家港市XX厂。三、按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双方无涉。四、如张家港市XX公司、蔡XX有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张家港市XX厂有权就货款162435.9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94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提前向法院申请执行。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家港市XX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16299.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张家港市XX公司、蔡XX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蔡XX(系张家港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罚款3000元。
2、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15日、2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XX公司、蔡XX的财产情况,扣划到被执行人蔡XX名下银行存款59116.22元,扣除执行费787元,余款58329.22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还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未发现有其他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11月6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0年4月22日,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4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已执行到位58329.22元,剩余执行标的57970.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执行到位58329.2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马涛律师,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八年以来,亲办案例多达450起,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