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诉被告秦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家港市XX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负担。
马涛律师
发布者:马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诉被告秦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家港市XX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