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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马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张家港市XX公司与江苏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15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家港市XX公司支付货款152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4820元由江苏XX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家港市XX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5200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1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江苏XX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罚款2000元。
2、2019年11月8日、2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XX公司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对外结欠巨额债务,其银行账户均被多家法院多案在先冻结,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
3、2019年11月6日,本院向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泰兴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泰兴市××镇××村的苏(2018)泰兴市不动产权第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五处不动产,已被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4日查封,且被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23日查封,本院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期限为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另查明,被执行人另在泰兴市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均有未了结的债务案件,其法定代表人杨XX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5、2020年4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15200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委托函及回函、关联案件材料、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马涛律师,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八年以来,亲办案例多达450起,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