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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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X公司与嘉X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

发布者:马涛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4日 2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马律师代理的被告高X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严XX返还抽逃出资款4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8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翟XX返还抽逃出资款3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6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高X返还抽逃出资款3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6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判令被告严XX、翟XX、高X对上述1-3项付款义务互负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薛XX对高X抽逃出资的360万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暂计至2022年8月16日,请求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6.判令被告XX公司对1200万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分析过程:
  翟XX应向永X公司缴纳出资款147万元及2011年5月6日起至实际缴纳出资款之日止的利息,严XX应向永X公司缴纳出资款480万元及2011年5月6日起至实际缴纳出资款之日止的利息,薛XX应向永X公司缴纳出资款360万元及2011年5月6日起至实际缴纳出资款之日止的利息,高X无需承担出资责任。翟XX、严XX作为永X公司的发起人应当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以XX公司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构成共同侵权为由主张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未能就XX公司的具体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严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永X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48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8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出资之日止);
  二、被告翟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永X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14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47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出资之日止);
  三、被告严XX、翟XX对上述出资义务互负连带责任;
  四、被告薛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永X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3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36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出资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南通永X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原告负担16650元,由被告严XX、翟XX共同负担37520元、被告翟XX单独负担11490元,被告薛XX负担28140元。各被告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上述案件受理费,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

  马涛律师,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八年以来,亲办案例多达450起,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2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