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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青华街道办事处打渔社区XX3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文勇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1日 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青华街道办事处打渔社区XX3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502民初1812号
原告:A,男,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青华街道办事处打渔社区老鸦寨3组,
法定代表人:A,系该组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保山市司法局隆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A诉被告青华街道办事处打渔社区老鸦寨3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就其承包经营的“后海子”田块按实际面积1.6亩进行征收补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原告A所有的位于打渔村委会老鸦寨3组名为“后海子”的田块被划为保山市隆阳区城XX建设征收范围,该田块的面积为1.6亩(该面积由保山市XX核准确认颁发的“隆政农地承包权证[2007]第×号”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核准确认),原告A收到政府及村委会的征收通知后,也积极响应政府的政策,配合政府的征收,但在征收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后海子”这一田块进行征收丈量的时候,仅确权给原告0.867亩的面积,原告当时对这一结果极为不解,为何自家种了10多年的田,现在量出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如此之大的差距,原告当时就与被告理论,被告告诉原告:“如果你不同意,你应该拿出承包经营权证来证实,拿不出来就只能按我们量的算”,原告介于当时搬家,一时找不到该块田的承包经营权证,因此,被告就以原告拿不出承包经营权证为由,最终决定确认给原告“后海子”田块征收补偿面积为0.867亩,当时原告也没有对这一决定签字确认,综上,原告对此征收结果深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占,多次向河图镇政府反映,但均无果,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应享有的权益,被告应该按保山市XX确认核准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实际面积对原告进行征收补偿确认,为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A的诉讼请求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就其承包经营的“后海子”田块按实际面积1.6亩进行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依据这一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而本案被告老鸦寨3组作为村民小组不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主体,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A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幸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A
王文勇律师,男,中共党员,执业年限23年,历任保山市律师协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及合规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研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保山
  • 执业单位:云南众济(保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305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离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