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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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借了不还法院有判:起诉偿还我方借款70000元及利息

发布者:江峰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5日 739人看过 举报

2022-10-25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与被告王X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X、被告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如下:2014年2月26日,被告王XX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吴XX借款70000元,原告吴XX表示同意并将借款70000元交付给被告王XX,被告王XX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吴XX(鹏)人民(币)柒万整元(70000.00元),借款人王XX,2014年2月26号”,双方口头约定年利率为12%。借条落款时间后被修改为“2015年2月26号”。被告王XX借款后向原告吴XX支付了35000元。2021年9月6日,被告王XX向原告吴XX出具一份承诺书,载明:“我于2015年2月26日向吴XX(鹏)借款柒万元,并约定年利率按百分之十二支付,后支付了三万伍(千)元利息,现经与吴XX(鹏)协商,保证于今(年)十二月三十号前还清吴XX(鹏)本息合计伍万伍仟元。到期还清后吴XX(鹏)同意放弃其他借款本息的追偿权。我与吴XX(鹏)之间的债务全部结清。如果到期不还则三万伍仟(元)的还款行为视为支付前三年的利息,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支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并以柒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利息,计本金柒万元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开始计付利息,相关的律师费诉讼费全部由我承担,承诺人:王XX、陈XX,二〇二一年九月六号。”被告王XX未按承诺于2021年12月3日前偿还原告吴XX55000元。另查明,被告王XX与被告陈XX系夫妻关系,承诺书上的签名“陈XX”系被告王XX所签。原告王XX为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8000元。

本律师认为:原告吴XX与被告王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王XX作为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XX向原告吴XX出具的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对之前双方的债权债务的重新约定,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因被告王XX未按承诺书约定在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吴XX55000元,故对原告吴XX要求被告王XX偿还借款70000元并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从2018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XX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XX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江峰,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专职律师,武汉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执业证号14290199210528240。 ...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潜江
  • 执业单位: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9019********40
  • 擅长领域:取保候审、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私人律师
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1429019********40 取保候审、公司法、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私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