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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被告偿还资金周转借款为由的30000元及利息

发布者:江峰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8日 5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及理由:郭X、刘X系夫妻关系,在潜江市园林办事处××路租赁杨X表姐李某的门店经营劳保服装数年。2019年5月22日,郭X、刘X称因其子车祸肇事欠外债,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资金进货,向杨X借款30000元,杨X将现金交给郭X后,郭X给杨X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2分,还款日为2020年5月21日。在上述借条快过期时,郭X、刘X于2020年5月17日关闭了店门,避而不见,后杨X多次催讨无果,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X、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杨X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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